









为确保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或许选用会集供电方式
消防工程施工公司指出本标准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分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关于分散照明备用电源的接连供电时刻,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修建和部分高层修建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分散完毕。本条规则的接连供电时刻,考虑了必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分散状况和单个人员分散困难等情况。关于修建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修建、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修建等,因为分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分散间隔较长,会呈现分散时刻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接连供电时刻要求有所提高。 为确保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或许选用会集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不管选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确保继续供电,功率能满意一切应急用电照明和分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刻内接连供电的要求。 显然,根据《建规》我们能够清晰,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备用照明按修建的不同类型,备用电源接连供电时刻分别是0.5h、1h、1.5。

消防水泵是否必须互为主备?
一、不是。原则上,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传输泵时均因设置备用泵。 但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二、备用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 大一台消防工作泵的工作能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二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作用就是在主泵失去工作能力时,顶替主泵向系统中进行供水,避免消防给水系统失去供水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