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至今仍存在的问题
未对气瓶材料的兼容性、气瓶上的充装介质名称的 性标记和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符合性进行核实。TSGRO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气瓶提出了以下几条与气体充装相关的要求: 一是气瓶专用要求,要求气瓶的钢印标记应标出充装气体名称或者化学分子式,不得充装气瓶钢印标记之外的气体,不得随意更改气瓶的用途; 二是材料兼容性要求。要求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如气瓶瓶体、瓶阀、密封材料等)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兼容性; 三是气瓶公称工作压力选用,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 大工作压力。但有些气体灭火剂充装单位却无视这些要求。对气瓶的 性标记、材料的兼容性、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符合性不进行核实。如常发生不注重气瓶材料与所充装气体的兼容性用二氧化碳气瓶来充装高压氮气和IG-541灭火剂的现象;用公称工作压力15MPa二氧化碳气瓶充装17.2MPa的IG-541气体灭火剂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气瓶爆炸事故均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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