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要求
说明:竣工验收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近年来,不少地区已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或规定,但各自做法不一,标准更不统一,验收的具体要求不明确,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依据什么评定工程质量等问题较为突出,对验收的工程是否达到了设计功能要求,能否投入正常使用等重大问题心中无数,失去了验收的作用。 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系统功能,把好竣工验收关,强调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切实做到投资建设的系统能充分起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以保证喷水灭火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安全可靠,达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我国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如:有些系统水源不可靠,电源只有一个,管网管径不合理,无末端试水装置,向下安装的喷头带短管很长,备用电源切换不可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又不能起到及时控火、灭火的作用,反而贻误战机,造成损失,而且将使人们对这一灭火系统产生疑问。 所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查试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消防工程施工需要注意以下八类火患
1、“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 3、建设消防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 5、工厂企业、出租屋以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商场、公共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 6、工厂企业、出租屋以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商场、公共场所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7、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新建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8、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