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需重视的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消防工程施工自动控制要求:
1)、当某层发生火灾时,该层(烟)温感器向消防控制中心输出报警信号,不需确认,由该中心自动(或手动)开启相应的多叶送风口及排烟口,并联动加压送风机及排烟机。涉及到地下室时,还启动补风机。排烟风机入口管道上装有熔点为280度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多叶送风口、防排烟系统及指定的70度、280度的防火调节阀的开、闭状态在消防控制中心均有灯光信号显示。 3)、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均需有备用电源。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除可在消防控制中心操纵外,也可就地操作。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除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及消防补风机以外的所有空调通风电源。 消防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