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工程具体的验收条件
1.已完工的工程建筑经施工单位施工部署,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开展初步验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消防组织递交规定机构消防工程验收的汇报,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建筑消防设备检验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检查单。 4.消防工程建筑企业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影印件。 5.施工单位施工部署,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安全消防品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汇报。 6.公安边防医院的核准文档,包含:施工图防火安全审批意向书,工程装修设计方案防火安全审批意向书,其他设计方案防火安全审批意向书。 7.消防设计方案专篇及消防设计方案变动技术性联系单。 8.消防器材生产许可明影印件,建筑防火规范原材料,预制构件和消防器材产品质量检验汇报,达标证实,关键消防器材,机器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对其商品,机器设备的总数,型号规格及工程施工安裝品质的确定汇报。

消防设计施工的疏散布局
1、如果建筑物内有与上下楼层相连的走道、自动扶梯等开口,应将上下相连的楼层作为防火区。 2、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应采用防火墙隔开,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消防设计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在局部设置中,增加的面积应计算为局部面积的1倍。 4、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6-9米。 5、公共建筑和走廊式住宅建筑的数量不应少于两栋。 6、九层及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置楼梯间。 7、消防设计施工的高层建筑安全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8、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靠近建筑物边缘的两个相邻紧急出口或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m 9、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到附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